【仲裁微言】裁決公開:要素式之加班工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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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fā)布時間:2020-05-09 11:30:38
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裁 決 書
煙勞人仲案字(2020)第115號
申請人:祝某。
被申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代理人:代某,被申請人單位職工。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加班工資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祝某,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某到庭參加仲裁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支付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間周六加班工資22068元。
雙方無爭議的事項為:
一、申請人于2018年11月26日到被申請人處從事財務崗位的工作,雙方簽訂了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了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申請人所在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5000元/月,每周日為休息日。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至2020年1月3日,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資明細表無異議,申請人的工資構(gòu)成包含基本工資和餐補,2018年11至12月的基本工資為4000元,之后為5000元。
二、2019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關于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xù)簽的通知》,其中載明:“您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1月3日到期,經(jīng)公司研究決定,您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將不再與您續(xù)簽,請您提前做好相關準備,按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并將您未調(diào)休的加班及時調(diào)休,因您個人原因未調(diào)休的,公司不支付加班費。另外,公司將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補償您一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此項補償金在您離職時與您的工資一起發(fā)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xù),員工離職審批表上顯示工作交接的時間為2019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于2020年1月9日為申請人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關于申請人周六出勤的情況,雙方認可申請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7日期間的周六出勤共47天,申請人同意將2019年春節(jié)多放的2天假期作為2019年2月周六上班的補休,主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7日期間周六加班45天。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
一、被申請人是否支付了申請人周六加班工資。被申請人主張面試時已告知申請人系六天工作制,每月工資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資,關于該主張被申請人未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人主張其入職時被申請人告知其每周六上班,但未告知其工資中包含周六加班工資。本委認為,雖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每周日休息,但未有證據(jù)證明雙方約定申請人的每月工資中包含周六加班工資,對被申請人關于每月支付給申請人的工資中包含周六加班工資的主張,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支付申請人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資。
二、申請人工作交接后至勞動合同期滿期間能否視為之前周六加班的補休。2019年12月13日之后,被申請人未安排申請人工作任務,但申請人仍堅持打卡考勤。申請人稱系因雙方尚未終止勞動合同,雙方未就工資及補償達成一致,擔心不到崗被申請人會對其按照曠工處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主張不認可,主張雙方已于12月10日完成了工作交接,找申請人談過不用再上班了,但申請人仍堅持打卡考勤,其之后的打卡考勤均應為無效。本委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員工離職審批表顯示的工作交接時間為2019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主張雙方于12月10日已完成工作交接沒有證據(jù)證明,本委不予采信。申請人已于12月13日完成了工作交接,申請人亦認可之后被申請人并未安排其新的工作任務,且被申請人于12月10日向其送達的《關于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xù)簽的通知》中明確告知申請人應將未調(diào)休的加班及時調(diào)休,因個人原因未調(diào)休的不支付加班費,因此,12月13日之后申請人雖繼續(xù)打卡考勤,但并非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之后的出勤不應視為正常上班,對申請人主張的2019年12月14日(周六)的出勤應計算為加班的主張,本委不予認可,被申請人已支付了申請人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間的工資,該期間的共計14天的工作日可視為申請人之前周六加班的補休。
綜上,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共計31天的周六加班費,根據(jù)申請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資明細表,依據(jù)《山東省企業(yè)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間周六加班工資13343.52元。
經(jīng)本委主持調(diào)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山東省企業(yè)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及本委對上述事實的認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間周六加班工資13343.52元。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者逾期不起訴、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撤銷裁決的,本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仲裁員:呂曉嫻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潘 斐
主辦單位:煙臺市企業(yè)聯(lián)合會 煙臺市工業(yè)經(jīng)濟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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